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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科协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为履行对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促进学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会,是指依法登记,加入市科协且业务主管单位为市科协的市级各学会。
  
  理事会换届
  
  第三条学会开展成立选举、换届选举或其他造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的会议,应事先书面报市科协同意后,提前7天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学会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届满时应及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1/3。如有特殊原因须提前或推迟换届的,经理事会研究后,报市科协审查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学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在年初列入工作计划,并报市科协备案。换届前1个月,向市科协报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情况;
  
  (二)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学会章程修改草案及修改说明;
  
  (三)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原则、选举办法,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名额分配方案;
  
  (四)拟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个人简历。
  
  第六条学会如期换届后,应向市科协报送下列材料:
  
  (一)大会选举结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主要负责人名单;
  
  (二)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章程;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七条市科协接到学会报送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和换届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成员的报告后,完成章程的审核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成员的批复。
  
  学会接到市科协对章程的审核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成员的批复之后,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从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换届后,如有变更、备案事项的,应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并自市科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学会理事会规模一般按会员人数而定。会员人数在1千名以下的,一般不超过30人;会员人数在1千名以上的,一般不超过40人。若理事会人数超出以上规定,须事先征得市科协同意。
  
  理事会人数较多的学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以上常务理事组成,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候选人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候选人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名誉理事长、顾问等除外),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上述人选在酝酿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征求挂靠单位意见。
  
  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条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的,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学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不得由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学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履行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学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事先报市科协,会议形成的纪要应在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科协备案。市科协视情况派员列席学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也可兴办实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应将下列文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以公益性、服务性事务为主,可适当收取费用,其法律责任由所属学会承担。
  
  第十四条学会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在30日内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学会拟撤消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自市科协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学会被注销时,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五条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制定学会秘书处(办公室)日常工作、学术交流、表彰奖励、分支机构、资产(或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学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负责监督其落实情况。
  
  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市科协交办的任务。
  
  学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市科协的联系,学会联系人受秘书长委托办理日常事务。
  
  学会活动
  
  第十六条学会应按照市科协《关于全市学术交流活动信息预报的通知》的要求,在每月的25日前将下月学术活动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预计参加人数等情况上报市科协学会部。
  
  第十七条市科协对学会的学术活动进行立项管理,凡列入市科协支持的学术交流、学术研究重点项目的,有关学会应按计划完成,并在项目完成后的15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向市科协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学会开展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需要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学会开展的重要活动及其形成的文字、声像、图片等资料,应记载(收集)归档,建立学会档案。学会档案应有专人保管,以防遗失。
  
  第二十条学会应在每年12月20目前向市科协报送本年度学会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材料。
  
  学会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报送年检材料,所有材料要真实、准确填写。年检报告书经市科协初审同意后,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会应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学会接受国内外各界的捐赠和资助,不得与捐赠方有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违背学会宗旨的交换条件。
  
  学会应按规定收取会费和有关费用,不得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学会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学会在换届选举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一般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会的活动资金应主要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学会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如无特殊原因,应当低于全年支出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学会经费支出,应严格审批程序,由理事长、秘书长或理事会确定的学会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学会应设独立的银行帐号,印章、票据和财务凭证由专人负责管理,合法使用。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处罚
  
  第二十四条学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科协审议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一)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的;
  
  (三)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
  
  (四)在经费管理与使用中有严重问题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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