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全面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0-11-22 |
常民管〔2010〕57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指导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评估的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现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要求和宗旨 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统一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判。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二、参加对象和内容 凡经市、辖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满二个年度,没有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上一次评估等级满2年以上的,均可以参加。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 三、评估方法和程序 评估采取自检自评、资格审查、专家评判、抽样检查、考察初评和审核终评的方法。 辖市(区)民政局可评定 市民政局可评定 省民政厅可评定 四、评估等级和奖励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全省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得 常州市社会团体报估材料目录(附件三).doc 下载 常州市社会团体评估评分表(附件五).doc 下载 常州市社会团体评估申报表(附件一).doc 下载 二○一○年 主题词:社会组织 评估 实施意见 抄 报:省民政厅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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